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
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
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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