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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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