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81)常办秘字
第130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7月28日<81>法研字第1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
((81)常办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1)法研字第13号报告收悉。关于审判工作中应如何理解和应用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同意你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规定理解的意见,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开庭审判被告人,相隔的时间不能少于七天。”
此复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