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 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 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 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 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下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