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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 婚姻法还是适用新 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仍依照原 婚姻法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婚姻案件,依照新 婚姻法规定处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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