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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2日)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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