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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19日(79)法研字第24号)

公发(79)173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 刑事诉讼法四十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对人犯决定逮捕的时候,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并将《逮捕人犯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及时执行逮捕。逮捕后,由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在执行逮捕的时候,如有必要进行搜查,由公安机关填发搜查证,人民法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三、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逮捕的人犯,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作出立即释放的决定,并将《决定释放通知书》送交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予以释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78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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