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
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76年12月25日法办司字(1976)第24号,
公发(1976)3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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