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被精减后又重新
参加工作的学徒学习期限问题的复函
(1964年12月22日(64)中劳配字第619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十二月四日(64)劳配字第1557号来文收悉。我们认为,被精减的学徒重新参加工作,其所学的工种同原来学习的工种相同,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本人所学技术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并经考试合格后,可以适当缩短学习期限。至于学徒被精减以前连续工作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也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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