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
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4年12月17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2月4日办研字第110号请示收悉。
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罪犯屡拘屡逃,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其最后一次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时间均不应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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