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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 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
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64年10月18日(64)中劳薪字第439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九月二十九日(64)劳薪字1058号函收到。所询关于职工经法院判刑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算作工龄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在来函中所提的意见,即:对于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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