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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 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
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64)法研字第1号,
(64)高检法字第1号,(64)公发(劳)28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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