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职工死亡后
发现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
(1963年11月19日(63)中劳薪字641号)
辽宁省卫生厅: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转来你厅十月八日的来信收悉。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兼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时,可以给予因公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前的待遇,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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