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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3-06-28
【生效日期】1963-06-2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年6月2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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