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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由何部门负担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由何部门负担问题的复函

(1963号4月28日(63)中劳薪字第152号)

内务部办公厅:
三月二十六日(63)内城字第16号函悉。
关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时的医疗费由何部门负担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经组织动员自愿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其原在企业单位应该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如果原企业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则应由原企业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担医疗费用。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企业分配轻便工作,而本人拒不接受,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其原在企业单位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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