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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0)中劳薪马字第021号
【发布日期】1960-02-23
【生效日期】1960-02-2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复贵州省劳动局关于学徒因工死亡后是否发给抚恤费问题
劳动部复贵州省劳动局关于学徒因工死亡后是否发给抚恤费问题
(1960年2月23日(60)中劳薪马字第021号)
一月七日(60)省劳险字第一号来文悉。学徒因工死亡后,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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