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1959年8月5日法研字第4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