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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41号
【发布日期】1959-08-05
【生效日期】1959-08-0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批复
(1959年8月5日法研字第4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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