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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7-11-06
【生效日期】1957-11-06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 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
可否传唤问题的答复
(1957年11月6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国
宪法
第
三十七
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于
宪法
第
三十七
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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