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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1957年8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5日(57)法研字第008号请示收悉。关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究应使用裁定或公函问题,我们认为,以使用公函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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