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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 婚姻法18条的规定。

(二)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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