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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7-08-17
【生效日期】1957-08-1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
婚姻法
第
18
条的规定。
(二)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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