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2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年五月二十五日请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应如何署名。我们意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所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判决书仍应由原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以上意见,希研究酌复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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