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 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 缓刑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
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
缓刑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5月17日(57)研字第75号函悉。所问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限,应当如何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对这类罪犯不宜用缓刑的意见。因为对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限,则判处徒刑期限已经折抵完了,刑期等于执行完了,宣告缓刑已失去了意义。因此不再发生宣告缓刑的问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