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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在部队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在部队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1956年12月1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组织编制部:
1956年11月7日来函收悉。关于所提在军队中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问题,我们意见,除在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中服务的职工以外,其它在部队中服务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同意你部意见。可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以公函通知其所在地人民委员会,按我部1950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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