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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56〕卫医字第466号)

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中,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本人进行节育与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根据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作如下规定:
1.凡符合于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通知中所规定的申请进行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条件经申请批准者,其手术医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2.一般避孕用具及避孕药品之用费应由用者自理,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之内。
3.因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要求治疗者,经医师检查证明,其医药手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4.此通知下达后,株本部1955年2月28日〔55〕城医字第58号,“关于节育及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即行作废。按本规定执行。

195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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