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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中劳保字(54)第0034号
【发布日期】1954-01-22
【生效日期】1954-01-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954年1月22日中劳保字(54)第0034号)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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