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954年1月22日中劳保字(54)第0034号)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