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
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
(内优〔53〕字第1495号)
本部1953年1月29日内优〔53〕字第273号函复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抄送各大行政区民政局、各省(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中的问题,第三项:“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亦可享受公费医疗”之规定,因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认为执行尚有困难,已于三月十日〔53〕卫医字第277号函知各地,本部前函所列第三项应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