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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53]卫医字第520号
【发布日期】1953-04-22
【生效日期】1953-04-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如在行政 编制人员以内者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卫生部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如在行政
编制人员以内者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3〕卫医字第5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3月18日卫便医字第0092号函悉。关于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问题,经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联系,顷得该部复函略称:“机关食堂、托儿所之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问题,如该机关食堂、托儿所在行政编制人员以内者,应与其他机关人员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情,特此函复知照。
195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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