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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残废军人转入企业 工作后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的批复

劳动部关于残废军人转入企业
工作后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的批复

(1953年1月1日中劳保(53)字534号)

残废军人转入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关于这一问题,我部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研究后,认为原来按年领取残废金的残废军人,转入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后,其残废金仍应继续发给,不应因待遇制度变更(如原为供给制,入企业后改为工资制)或工资增减而有所改变。残废军人继续领取残废金,与 劳动保险条例十二条乙款的规定并不抵触,因残废金系由残废军人本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局申请领取,并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亦不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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