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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1-11-02
【生效日期】1951-11-0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 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
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
一、
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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