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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 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
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

(1951年9月8日)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当事人得不再向登记机关登记和领取离婚证。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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