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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年8月13日
法督(一)字第3号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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