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内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1-03-09
【生效日期】1951-03-0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1951年3月9日)
各地计算灾情深度,标准不一,有碍对灾情之统一认识和正确掌握。经本月八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