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4日市政府第12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一)项至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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