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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前受理案件5月起开计审理期限-

针对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审限等问题,《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拟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

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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