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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 《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
《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2003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 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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