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侯艳 焦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3 10:3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为食品药品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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