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

国务院2月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出修改,在列举的侵权行为范围内,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从原来的3倍以下,提至5倍以下,并规定了下限一倍以上。同时,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从原来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25万以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等。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