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超 余晓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9 11:53: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劳动合同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作出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作出解释: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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