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05 15:14: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沈阳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规定清真食品不”清真”最高三倍罚款-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其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的,最高将受到三倍罚款。
今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扶持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建立清真食品储备等内容;针对伪劣假冒清真食品等行为,明确将予以严格处罚。其中,企业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的,将最高受到三倍罚款。
昨天,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服务业委员会、省卫生厅召开联合会议,研究各部门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据介绍,今后辽宁省将进一步依法强化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吴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