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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3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条例。

条例共26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根据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强调,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条例,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条例还规定,因工程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迁移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经设立该气象探测设施的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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