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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关于废止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关于废止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1998年我市颁布施行的《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适应。2003年7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梧政发〔1998〕74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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