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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正案草案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

为此,草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在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为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责任,草案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为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草案增加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

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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