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吕诺 胡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0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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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加强保护-
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二次审议稿在该条款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二次审议稿还在第六章中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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