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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近日首次提请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

草案规定,各级人大、政协在安排代表、协商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个人承担部分因经济困难仍无力负担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治疗,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基本康复服务。

草案要求,用人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辞退残疾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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