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22 14: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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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信息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5月22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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