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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拟出台条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

少于2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要求的,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扶持企业的各类资金,中小企业至少要分享三分之一,这些中小企业“求之不得”的好政策,已被纳入《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3月19日起在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预算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二百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针对一些采购、招标往往以高门槛将一些中小企业拒之门外的现象,草案明确取消了歧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加;同时明确市、区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类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草案还提出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因中小企业信贷产生的损失,依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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