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亚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3-19 16:20: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公园内建餐厅将处20万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近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从近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餐饮、娱乐等营业场所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根据条例要求,今年上半年厦门市政园林部门将首先对全市公园范围内已经建设的餐饮、娱乐等设施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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