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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市 长 黄志光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1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的《 汕头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办法》,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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