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9 10:00: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其中,法律还规定:“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根据这次修改,团职及以下的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了五岁。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