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我国将立法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